Article 33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将排水管道的污水直接排向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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