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