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