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