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城市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整洁,并按照规定开启、关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