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或者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