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对城市道路扩建、改建,以及开挖道路建设杆线、管网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等建筑垃圾,修复路面和拆除临时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代为清理、修复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