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绘制、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散体物料、液体、废弃物,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