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