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