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的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内外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