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物品和有关工具,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当及时发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