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惠州人大信息网以及《惠州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