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惠州人大信息网以及《惠州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