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交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