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级妇联组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负有救助责任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