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