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改进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