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