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预算执行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