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预算草案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与预算有关的问题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