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