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下达《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停工决定书》;逾期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在建工程,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