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非规定的时间和地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