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