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后六个月内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