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报市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