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建设、规划、园林、公安、工商、民族宗教、旅游、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