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由市文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者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