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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原有的整体格局、风貌、水系、古建筑、古井、古树、名居,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地下文物、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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