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原有的整体格局、风貌、水系、古建筑、古井、古树、名居,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地下文物、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