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设置广告,建造屋顶水箱、水塔、烟囱,因建设需要开挖街道,开办临时性经营摊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