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设置广告,建造屋顶水箱、水塔、烟囱,因建设需要开挖街道,开办临时性经营摊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