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重点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保护,修旧如旧。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古城墙应当逐步修复。古城墙内侧13.5米、外侧20米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按规划逐步拆除,恢复沿墙马道或者划为绿化用地。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