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古城的城市功能以旅游、文化、教育、商贸和居住为主,与其功能不符的,应当逐步外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