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重点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保护,修旧如旧。

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古城墙应当逐步修复。古城墙内侧13.5米、外侧20米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按规划逐步拆除,恢复沿墙马道或者划为绿化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