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古城重点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南诏国、大理国历史遗迹,历史文物及古建筑,传统街巷格局及名称,溪沟水系,古树名木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