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九条已修改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