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条已修改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