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七条已修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