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