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