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