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