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二)从事犬只饲养、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