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