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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