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一)烈性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待销售的犬只。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