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检疫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犬只饲养、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