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检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区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