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