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养犬应当缴纳管理费。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三百元。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代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