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本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