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六条已修改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