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